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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邱渭信与许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渭信,许春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215号原告:邱渭信。被告:许春雷。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渭信与被告许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渭信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春雷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渭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1150元,由原告邱渭信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魏建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