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费岐、赵春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岐,赵春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遵刑初字第18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费岐,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遵化市,身份证号码:13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遵化市东旧寨镇周铁庄村。2013年3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遵化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春生,男,1993年2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遵化市,身份证号码:130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遵化市苏家洼镇上港村。2013年3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遵化市看守所。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刑诉(2013)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费岐、赵春生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全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费岐、赵春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9月15日前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费岐、赵春生密谋后窜至遵化镇小草店村,按约定的分工,由赵春生在外放风,费岐跳入张某乙家中盗窃现金900元,黄金佛坠一个、黄金鸡型坠一个、黄金戒指一个、黄金耳环一个(总价值5148元),后二人将所盗的黄金首饰销赃,得赃款2500余元,二人将钱款分赃后挥霍。2、2012年9月20日前后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费岐、赵春生密谋后窜至遵化市建明镇付家城二村刘某乙家中,翻墙入室盗窃现金500元,黄金戒指一个(价值990元),后费岐将所盗的黄金首饰销赃,得赃款1000余元,赃款已被挥霍。3、2012年11月2日ÉÏÎ磬±»¸æÈË·Ñ᪡¢ÕÔ´ºÉúÃÜıºó´ÜÖÁ×ñ»¯ÊÐÎ÷Áô´åÏçÎ÷Áô´åÁõij¶¡¼ÒÖУ¬·Ç½ÈëÊÒµÁÇÔÏÖ½ð1600元,二人将钱款分赃后挥霍。4、2012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费岐、赵春生密谋后,窜至遵化市学庄子何某家,翻墙入室盗窃现金3000元,二人将钱款分赃后挥霍。5、2012年11月底一天下午,被告人费岐、赵春生密谋后窜至遵化市西留村乡西留村刘某戊家,翻墙入室盗窃现金900余元,二人将钱款分赃后挥霍。6、2012年12月上旬一天下午,被告人费岐、赵春生密谋后窜至崔家庄乡西纪各庄村张某丙家,翻墙入室盗窃现金20余元,后又窜至该村齐某家,翻墙入室盗窃现金6600元,二人将钱款分赃后挥霍。7、2013年1月11日ÏÂÎ磬±»¸æÈË·Ñ᪡¢ÕÔ´ºÉúÃÜıºó´ÜÖÁ×ñ»¯Êн¨Ã÷Õò¶«Ð¡Õ¯´åÍõij¼×¼Ò£¬·Ç½ÈëÊÒµÁÇÔÏÖ½ð300元;后又窜至该村王某某家盗窃现金1200元;窜至该村陈某甲家盗窃现金3400元及黄金戒指两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环五只(总价值17325元),后二人将所盗的黄金首饰销赃,得赃款8000余元,钱款被二人分赃并挥霍。8、2013年1月20日前后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费岐独自窜至遵化市建明镇洪鸭屯村张某丁家中,翻墙入室盗窃现金1000元,该钱款被其挥霍。9、2013年1月26日ÏÂÎ磬±»¸æÈË·Ñ᪡¢ÕÔ´ºÉúÃÜıºó´ÜÖÁ×ñ»¯Êн¨Ã÷Õò¼¦ÃùÒ»´åÑÓijij¼Ò£¬·Ç½ÈëÊÒµÁÇÔÏÖ½ð200元;后又窜至该村高某乙家,盗窃中华、苏烟各一条(价值900元);窜至该村张某某家,盗窃现金130余元,红塔山烟两条(共价值165元);之后二被告人又窜至鸡鸣二村陈某乙家,翻墙入室盗窃现金3000元,以上钱款被二人分赃后挥霍。10、2013年2月27日ÉÏÎ磬±»¸æÈË·Ñ᪡¢ÕÔ´ºÉúÃÜıºó´ÜÖÁ×ñ»¯Êж«¾ÉÕ¯ÕòÎ÷ÕÅׯ´å½ij¼Ò£¬·Ç½ÈëÊÒµÁÇÔÏÖ½ð6400元,后二人将钱款分赃后挥霍。11、2013年2月28日上午,被告人费岐、赵春生密谋后窜至遵化市建明镇付家城二村王某乙家,翻墙入室盗窃现金7000元,后又窜至该村张某戊家盗窃现金1300元,后二人将钱款分赃并挥霍。12、2013年3月10日ÉÏÎ磬±»¸æÈË·Ñ᪡¢ÕÔ´ºÉúÃÜıºó´ÜÖÁ×ñ»¯Êн¨Ã÷Õò¶«ÆÌ´åÐìij¼Ò£¬·Ç½ÈëÊÒµÁÇÔÏÖ½ð23元,后又窜至该村温某家,盗窃现金6900元,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该村村民发现,费岐被当场抓获,赵春生逃脱后于同年3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费岐、赵春生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惩处。被告人费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主要辩称其在小草店村未盗窃佛坠;在东小寨村盗窃的耳环是二只;盗窃7000元那次应当是4100元。被告人赵春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9月15日前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费岐、赵春生密谋后窜至遵化镇小草店村,按约定的分工,由赵春生在外放风,费岐跳入张某乙家中盗窃现金900元,黄金佛坠一个、黄金鸡型坠一个、黄金戒指一个、黄金耳环一个(总价值5148元),后二人将所盗的黄金首饰销赃,得赃款2500元,二人将钱款分赃后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明,在2012年9月15日ǰºó£¬ÎÒ¼Ò¶ªÁË900元现金,我家东屋挂在衣架上包内的戒指、金佛坠和北屋的鸡型坠、耳环也被人偷走了。2、被告人费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我和赵春生在小草店村的一家盗窃了900元现金和一个黄金佛坠、一个金鸡型坠、一个黄金戒指、一个黄金耳环。戒指是在东屋衣架上的包内发现的,金佛坠、鸡型坠是在北侧小屋柜里翻出来的,这些首饰卖了二千五、六百元。3、被告人赵春生的供述证明,我和费岐在小草店村的一家盗窃了900元现金和金佛坠、戒指等。4、被告人费岐的辨认笔录,证明了其伙同赵春生盗窃和销售赃物的地点。5、价格认证报告书,证明了被盗物品的价值。二、2012年9月20日前后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费岐、赵春生密谋后窜至遵化市建明镇付家城二村刘某乙家中,翻墙入室盗窃现金500元,黄金戒指一个(价值990元),后费岐将所盗的黄金首饰销赃,得赃款1000余元,赃款已被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费岐、赵春生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刘某乙之妻)的陈述,价格认证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和被告人费岐、赵春生的陈述等证据所证明。三、2012年11月2日上午,被告人费岐、赵春生密谋后窜至遵化市西留村乡西留村刘某丁家中,翻墙入室盗窃现金1600元,二人将钱款分赃后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费岐、赵春生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丙(刘某丁之妻)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和被告人费岐、赵春生的陈述等证据所证明。四、2012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费岐、赵春生密谋后,窜至遵化市学庄子何某家,翻墙入室盗窃现金3000元,二人将钱款分赃后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费岐、赵春生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和被告人费岐、赵春生的陈述等证据所证明。五、2012年11月底一天下午,被告人费岐、赵春生密谋后窜至遵化市西留村乡西留村刘某戊家,翻墙入室盗窃现金900余元,二人将钱款分赃后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费岐、赵春生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戊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和被告人费岐、赵春生的陈述等证据所证明。六、2012年12月上旬一天下午,被告人费岐、赵春生密谋后窜至崔家庄乡西纪各庄村张某丙家,翻墙入室盗窃现金20余元,后又窜至该村齐某家,翻墙入室盗窃现金6600元,二人将钱款分赃后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费岐、赵春生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丙、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和被告人费岐、赵春生的陈述等证据所证明。七、2013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费岐、赵春生密谋后窜至遵化市建明镇东小寨村王某甲家,翻墙入室盗窃现金300元,后又窜至该村王某某家盗窃现金1200元,窜至该村陈某甲家盗窃现金3400元及黄金戒指两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环两只(上述物品总价值15642元),后二人将所盗的黄金首饰销赃,得赃款8000余元,钱款被二人分赃后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证明,在2013年1月11日ÏÂÎ磬ÎÒ¼Ò³éÌë¹ñ×ÓÀﶪÁË3400元现金和黄金戒指两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环等。2、被害人高某甲的陈述证明,我对象叫王某某,陈某甲家被盗那天我家也丢了1200元现金。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明,我家被盗300元现金。4、被告人费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我和赵春生在东小寨村的一家偷了500元现金;一家偷了1000多元,一家偷了3000多元和黄金戒指两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环两只,这些首饰卖了二千五、六百元。5、被告人赵春生的供述证明,我和费岐在东小寨村盗窃。6、被告人费岐的辨认笔录,证明了其伙同赵春生盗窃和销售赃物的地点。7、价格认证报告书,证明了被盗物品的价值。八、2013年1月20日前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费岐独自窜至遵化市建明镇洪鸭屯村张某丁家,翻墙入室盗窃现金1000元,该钱款被其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费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和被告人费岐的陈述等证据所证明。九、2013年1月26日下午,被告人费岐、赵春生密谋后窜至遵化市建明镇鸡鸣一村延某某家,翻墙入室盗窃现金200元;后又窜至该村高某乙家,盗窃中华、苏烟各一条(价值900元);窜至该村张某某家,盗窃现金130余元,红塔山烟两条(共价值165元);之后二被告人又窜至鸡鸣二村陈某乙家,翻墙入室盗窃现金3000元,以上钱款被二人分赃后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费岐、赵春生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延某某、高某乙、陈某乙的陈述,价格认证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和被告人费岐、赵春生的陈述等证据所证明。十、2013年2月27日上午,被告人费岐、赵春生密谋后窜至遵化市东旧寨镇西张庄村陆某家,翻墙入室盗窃现金6400元,后二人将钱款分赃后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费岐、赵春生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陆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被告人费岐、赵春生的陈述等证据所证明。十一、2013年2月28日上午,被告人费岐、赵春生密谋后窜至遵化市建明镇鸡鸣二村王某乙家,翻墙入室盗窃现金7000元,后又窜至该村张某戊家,盗窃现金1300元,后二人将钱款分赃并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明,我家的现金被盗了。2、被害人张某戊的陈述证明,我家的现金1300元被盗了。3、被告人费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我和赵春生在鸡鸣二村的一家盗窃了4100元现金,在另一家偷了1300元现金。4、被告人赵春生的供述证明,我和费岐在小草店村的一家盗窃了900元现金和金佛坠、戒指等。5、被告人费岐的辨认笔录,证明了其伙同赵春生盗窃和销售赃物的地点。6、价格认证报告书,证明了被盗物品的价值。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十二、2013年3月10日上午,被告人费岐、赵春生密谋后窜至遵化市建明镇东铺村徐某家,翻墙入室盗窃现金23元,后又窜至该村温某家,盗窃现金6900元,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该村村民发现,费岐被当场抓获,赵春生逃脱后于同年3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所盗赃款已扣押并发还个被害人徐某、温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费岐、赵春生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温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甲、张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说明及被告人费岐、赵春生华的供述等证据所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费岐、赵春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密谋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费岐、赵春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的数额有误。鉴于被告人费岐对指控的大部分事实能够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春生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够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费岐所辩其在小草店村未盗窃佛坠的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所辩在东小寨村盗窃的耳环是二个和盗窃7000元那次应当是4100元的意见,经查理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费岐、赵春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费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三月十日起至二○一八年三月九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春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继续追缴被告人费岐、赵春生的犯罪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马子波代理审判员 李文峰代理审判员 廉 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