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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区民初字第09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梁华与刘富荣人格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华,刘富荣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民初字第09427号原告梁华。被告刘富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华与被告刘富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华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华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华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40元,由原告梁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文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