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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商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与叶志海、杨月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叶志海,杨月娇,鄢增和,李永翠,郑得旺,张伟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57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诉讼代表人:毛炳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云凤。被告:叶志海。被告:杨月娇。被告:鄢增和。被告:李永翠。被告:郑得旺。被告:张伟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与被告叶志海、杨月娇、鄢增和、李永翠、郑得旺、张伟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人民币117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周跃飞人民陪审员  李华荣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