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自民一终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汪志权与富顺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劳动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志权,富顺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C}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自民一终字第1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志权,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顺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东段***号。法定代表人管秀全,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王奕强,男,富顺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正文,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汪志权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富顺县人民法院(2013)富民一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志权于2013年10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汪志权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志权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汪志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干林代理审判员 吴 彩 霞代理审判员 陈 品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剑 桥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