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1351号原告:沈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军戈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