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4)安法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1-24

案件名称

唐清荣与孙晓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清荣,孙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安法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唐清荣,工人。被执行人孙晓军,成年,系安远县粮贸职工,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唐清荣申请执行孙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安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晓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晓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远县支行有账号为60×××93的存款账户,且有存款2308.90元。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晓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远县支行账号为60×××93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存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