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一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阜民一初字第451号原告:李某,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系河北省阜城县人。被告:郭某某,女,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系河北省阜城县人。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晓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1998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月16日在阜城县漫河乡人民政府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10月25日原、被告生育长女李某1,2003年生育二女李某2。婚前原、被告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性格不合,语言无法沟通,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现难以共同生活在一起,2013年7月原、被告曾因感情不和协议过离婚,后被告反悔。现原告不愿意维持这没有感情的婚姻,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郭某某辩称:原、被告之间感情一直很好,结婚十多年来没发生过什么矛盾,只是婚后生活平淡了。现在孩子也大了,离婚对孩子也不好,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月16日在阜城县某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10月25日原、被告生育长女李某1,2003年生育二女李某2。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十多年并共同抚育两个女儿,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应相互沟通和谅解,共同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提交双方签字的协议书一份,被告称该协议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协议内容不认可,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晓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 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