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中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邓国香与沅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国香,沅陵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怀中行初字第29号原告邓国香。委托代理人杨隆礼,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沅陵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沅陵县沅陵镇新村,机构代码00665052-2。法定代表人龚琪,县长。委托代理人周开文,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国香不服沅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原告邓国香自愿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邓国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条及国务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国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邓国香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尹卫红审 判 员 肖尊启代理审判员 李容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