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民一初字第027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陈若彪与周辉、殷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2559)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若彪,周辉,殷宝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庐民一初字第02741-1号原告:陈若彪,男,汉族,户籍地南京市鼓楼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周辉,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殷宝珍,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庐民一初字第027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陈若彪已经自愿撤回起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周辉、殷宝珍的财产保全措施,以及解封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周辉、殷宝珍的财产保全措施;二、解除对张昌武、李彩虹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杏花村镇五里村杏花苑小区**幢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宋 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