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3-11-29
案件名称
遂溪县遂城镇蒲岭村委会洋尾箔村与被申请人遂溪县遂城镇蒲岭村委会蒲岭村返还原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9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遂溪县遂城镇蒲岭村委会洋尾箔村。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负责人:叶当,村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遂溪县遂城镇蒲岭村委会蒲岭村。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负责人:林同,村长。再审申请人遂溪县遂城镇蒲岭村委会洋尾箔村(简称洋尾箔村)因与被申请人遂溪县遂城镇蒲岭村委会蒲岭村(简称蒲岭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湛中法民一终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洋尾箔村申请再审称:本案讼争的石牛塘仔岭实际属于洋尾箔村所有,并由洋尾箔村长期管理使用,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据此,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关于石牛塘仔岭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本案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位于遂溪县遂城镇蒲岭村委��石牛塘仔岭,四至为东至蒲岭村耕地、南至蒲岭村耕地、西至车路及洋尾箔村林地、北至洋尾箔村,面积38.3亩的土地,已经遂溪县人民政府及湛江市人民政府两级人民政府处理,依法确认使用权归蒲岭村,故二审判决据此认定该土地的使用权归蒲岭村所有并无不当。洋尾箔村未经蒲岭村同意擅自在该土地上种植林木,显然侵犯了蒲岭村的合法使用权,二审判决洋尾箔村停止侵权,限期清理种植在该土地上的林木并将该土地的使用权归还给蒲岭村符合法律规定,亦无不当。综上,洋尾箔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遂溪县遂城镇蒲岭村委会洋尾箔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强 弘代理审判员 刘秀中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范兴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