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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蓟民初字第5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毛巫支与刘长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巫支,李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初字第5105号原告毛巫支。委托代理人张金,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磊。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45号。负责人刘大为,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迎宾北路75号。负责人张建中,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月,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巫支诉被告李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诉讼主体不明且无法送达,原告毛巫支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亦无反诉,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巫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已减半),由原告毛巫支负担。审判员  周国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