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立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文秀与张洪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文秀,张洪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立保字第39号申请人刘文秀。被申请人张洪君。申请人刘文秀与被申请人张洪君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于二0一三年十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洪君名下的号东风雪铁龙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洪君名下的号东风雪铁龙轿车一辆。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申请人代为保管,允许其使用,但不得采取变卖、隐匿、转移、毁损、抵押或者对外担保等有损财产安全性、完整性的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化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