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吴江市绿洲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与吴江市盛泽助剂厂嘉兴市艺达印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绿洲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吴江市盛泽助剂厂,嘉兴市艺达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264号原告吴江市绿洲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南环路。法定代表人蒋金根,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彦,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明渡。被告吴江市盛泽助剂厂,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黄家溪村六里桥(原上升村)。主要负责人沈金火,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培芳,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国平。被告嘉兴市艺达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虹阳集镇。法定代表人陆福林。委托代理人邱福荣。原告吴江市绿洲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盛泽助剂厂、嘉兴市艺达印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8月31日、2013年9月2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吴江市绿洲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江市绿洲染料化工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绿洲染料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40元,减半收取为452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合计8540元,由原告吴江市绿洲染料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王蔚珏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