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岚执字第0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罗燕军与李世田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燕军,李世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岚执字第00032-2号申请执行人罗燕军,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世田,男,1959年6月12日出生。申请人罗燕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岚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李世田按照判决书的内容给付欠款74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李世田给付申请人7000元(已给付),下余部分申请人表示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岚皋县人民法院(2013)岚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红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