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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钟法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宏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钟山县建筑工程公司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永州宏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钟山县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钟法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宏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址:湖南省永州市XX县沱江镇寿域路。法定代表人王XX,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钟山县建筑工程公司,地址:钟山镇河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杨XX,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宏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钟山县建筑工程公司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日作出的(2013)钟民初字第7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钟民初字第7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水庆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钟 翔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保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