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李亚锋与赵芳琴、李亚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锋,赵芳琴,李亚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1084号原告李亚锋,女。原告赵芳琴,女委托代理人蒙静,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亚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锋、赵芳琴诉被告李亚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锋、赵芳琴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亚锋、赵芳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亚锋、赵芳琴负担。审判员 李晓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