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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漆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漆民初字第221号原告赵某,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农民。被告杨某,女,1987年9月1日生,佤族,云南省临仓市人,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于2006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7月9日生一女儿赵XX,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偶尔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5月被告杨某突然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被告杨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于2006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7月9日生一女儿赵XX。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偶尔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5月被告杨某突然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系自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被告杨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之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以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婚生女赵XX由原告赵某抚养教育。本案诉讼费260元由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向阳代理审判员  祁武林陪 审 员  黄先进二0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箕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