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尾中法民三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20-02-21
案件名称
郑暖译与王飞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暖译;王飞
案由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尾中法民三初字第12号原告郑暖译,男,汉族,1985年10月13日生,住广东省陆丰市新光区。被告王飞,男,汉族,1982年2月18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路炫特区。本院受理原告郑暖译诉被告王飞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王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本案管辖权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朝阳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著作权许可合同》是在原告方未经商议而单方面拟定的,存在严重的偏颇缺失,违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正义原则、涉嫌欺诈,合同协议无效。三、合同中约定“可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违背法律意志,扩大法律所规定的有限范围,同时也未明确甲方所在地的具体地址,约定不明,应认定无效。四、原告已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暖译与被告王飞所签订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约定:“若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协议约定可由甲方(即原告郑暖译)所在地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院属原告郑暖译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广文审 判 员 莫秀春代理审判员 林 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