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二初字第03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刘三勇、王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刘三勇,王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二初字第03065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李荣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钟王月,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威,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三勇,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莉,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刘三勇、王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三勇、王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11元,减半收取为3506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担。审 判 员 毛江晔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