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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金仙菊与浙江武义中茂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仙菊,浙江武义中茂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707号原告:金仙菊。被告:浙江武义中茂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桂芝。委托代理人:梅美妃。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仙菊诉被告浙江武义中茂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未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为由,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仙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仙菊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陈 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