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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峰民初字第2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邯郸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邯郸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峰民初字第2029号 原告赵某。 被告邯郸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邯郸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文杰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蔺瑞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