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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鲁商终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3-12-18

案件名称

山东小鸭电器有限公司、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鲁商终字第2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小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国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国旗���吴晓莉,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严明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周有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景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景胜。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龙奥大厦6楼E区。法定代表人:王嘉振,主任。委托代理人:郑继法,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小鸭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鸭电器)、上诉人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威特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简称小鸭集团)、被上诉人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济南市国资委)产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商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小鸭电器的委托代理人吴晓莉,上诉人斯威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龙丹,被上诉人小鸭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崔景阳、张景胜,被上诉人济南市国资委的委托代理人郑继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小鸭电器一审诉称:2005年,小鸭电器、斯威特公司与小鸭集团、济南市国资委签署了《山东小鸭洗衣机主业重组产权转让协议》。小鸭电器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小鸭集团拒不履行义务,并且在2010年7月向小鸭电器发出解除重组产权转让协议通知书,单方面宣布解除上述协议。小鸭集团在发出解��协议通知书后,强行霸占小鸭电器的经营场所,将小鸭电器先期投入的厂房、设备等据为己有,给小鸭电器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小鸭集团继续履行《山东小鸭洗衣机主业重组产权转让协议》,并赔偿小鸭电器经济损失1亿元。小鸭集团一审辩称:《山东小鸭洗衣机主业重组产权转让协议》已为生效判决确认解除,小鸭电器主张继续履行协议没有依据。小鸭电器称我方强占其财产不符合基本事实,其要求赔偿损失1亿元没有任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小鸭电器的诉讼请求。济南市国资委一审述称:重组没有达到预定目标,同意解除重组协议。斯威特公司一审述称:同意小鸭电器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2004年9月6日,济南市国资委(甲方)与斯威特公司(乙方)、小鸭集团(丙方)签署《小鸭集团洗衣���主业重组协议》,协议约定,乙方以零价格收购重组丙方洗衣机主业,以2004年6月30日为基准日,三方认定参与重组部分企业合计总负债125000万元,经减债及丙方实施债务豁免处理后,重组部分企业的总负债为74436万元。对于重组范围内的净资产负值,政府承诺以现金方式补偿2亿元,其余部分以甲、乙双方认定的有效资产方式弥补。2亿元现金中,9807.9万元解决1999年以前的国有银行负债本金合计约32693万元,相应利息约2955万元。山水商城整体资产,土地办为商业出让用地,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将丙方位于堤口路80号36934.6平方米土地办为商业出让土地,乙方分期交纳出让金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自本协议签署后,乙方15日内在济南注册成立新公司,用于接受参与重组企业的全部资产、债务、人员及政府弥补的资产。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及相关部门协助将“小鸭”系列品牌、山水商城房产和土地过户到乙方在济南设立的新公司名下,3个月内办理完毕。对于进入重组范围涉及的房产证和土地证,甲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月内协助新公司办理完毕。协议还对职工安置、重组后发展规划、各方承诺等作出了约定。2005年5月31日,济南市国资委(甲方)、斯威特公司(乙方)、小鸭集团(丙方)及小鸭电器(丁方)签署了《山东小鸭集团洗衣机主业重组产权转让协议》,约定:根据济南市政府2004年第36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确定的原则,经平等协商,四方就山东小鸭集团洗衣机主业重组产权转让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鉴于前期在济南市经委组织协调下,重组各方已进行充分协商,形成的重组框架方案已经济南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市长办公会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2004年9月6日重组各方签订了《小鸭集团洗衣机主业重组协议》。丙方及丙方下属参与本次重组企业的董事会、股东会、职代会已审议通过企业重组方案和相应的产权转让方案,同意由丁方受让有关国有产权。《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已报市国资委、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备案并经各相关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重组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审计评估,济南市国资委对该评估报告的结果按规定进行了公示,并出具了同意评估结果的函。本协议涉及乙方、丙方某些控股子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和丙方分别履行了委托授权手续,能够代表己方的控股子公司签署本协议。协议约定目标产权包括小鸭集团洗衣机分公司(含山东小鸭集团技术中心)经营性资产及相应债务、济南小鸭洗衣机制造厂(原济南雅奥家用电器厂)100%产权、济南小鸭肯达燃气具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小鸭”系列商标。协议并对基础价格、转让价格等概念进行了约定。重组的��则和目标第(四)项约定,重组后两年内总投入不低于现金2亿元,重点做强做大洗衣机主业,2005年实现洗衣机销量突破66万台,2008年销售突破100万台。争取在3年内新公司销售收入达到20亿元,5年达到50亿元左右。重组与产权转让方式为:济南小鸭洗衣机制造厂受让小鸭集团洗衣机分公司(含山东小鸭集团技术中心)经营性资产及相应债务;丁方及南京小天鹅电子有限公司(乙方控股公司)受让济南小鸭洗衣机制造厂100%股权;丁方及南京小天鹅电子有限公司受让济南小鸭肯达燃气具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丁方受让“小鸭”系列商标。乙方与丁方按照职工安置方案接收并安置全部职工,丁方承诺严格按照职工安置方案对承接的重组范围内的职工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协议确定基础价格为-55043.95万元,以该价格作为转让价格定价基础,综合考虑新公司承接重组范围内债权债务、承接安置全部职工等因素,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对有关调整事项进行了约定,增减相抵后重组范围内的国有权益为-72419.05万元。甲方投入的弥补资产73290.26万元,其中山水商城土地96.26亩,与山水商城连在一起的建材局仓库7.36亩,规划为住宅用地,上述土地含出让金在内作价28290.26万元。甲方支付现金2亿元,用于弥补亏空资产45000万元。综合以上因素后,各方协商确认转让价格为0元。现金弥补方式为:甲方已两次分别将500万元、4800万元支付给丁方作为本次弥补现金的一部分,甲方需再支付现金14700万元用于弥补,于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拨付5000万元,返还重组范围的土地出让金5000万元,2005年11月份拨付余款4700万元。关于用1亿元解决重组范围内1999年前的四大银行贷款3.5亿元问题,具体由乙方负责实施,甲方积极给予协助,力争债务打折比例不高于3折。实物资产的弥补方式为:甲方用山水商城及与其连在一起的建材局仓库土地共计103.62亩,规划为住宅用地,作价28290.26万元,并协调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60日内办理完山水商城所占土地的变性确权手续;如甲方根据有关政策将该土地进行招、拍、挂变性确权时有中标者,甲方保证在招拍挂资金到位后的5个工作日向丁方支付28290.26万元,超出部分由甲方享有。丁方缴纳出让金办理重组范围内堤口路、黑虎泉北路、工业北路75号、工业北路42号土地证,甲方申请市政府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在丁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丁方,总计返还5000万元。甲方承诺协助乙方、丁方将重组范围内土地、房产等资产完成变性及产权过户,必要时甲方申请市政府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协议列举了重组范围内变性及过户土地明细)。甲方协调有关部门对资产过户过程中涉��的罚款、滞纳金给予免除的优惠政策。协调重组范围内企业原欠缴社会保险的本金分期交纳,与济南社保办签署三年还款协议,重组企业在正常交纳社会保险金前所欠缴社会保险的滞纳金予以免除,免除手续将由甲方协调政府领导批示后办理。协助乙、丁方对重组范围内资产的解冻,保障重组后新企业正常经营不受影响。乙、丁方承诺,甲方弥补的资产全部用于重组范围内的企业发展、职工安置和重组企业历史问题的解决,不得转移到济南以外的异地投资。重组后两年内总投入不低于现金2亿元发展洗衣机业务。2005年实现洗衣机销量突破66万台,2008年销售突破100万台,争取在3年内新公司销售收入达到20亿元,5年达到50亿元左右。为确保重组目标的实现,乙方承诺5年内不从重组范围内退出。在不发生质量事故等损害“小鸭”品牌形象的前提下,允许丙方存续企业在商用冷柜、商用洗涤设备等产品上继续使用“小鸭”商标,双方签署免费使用3年的协议,原则上3年后不再使用。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书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约定,即构成违约。协议约定,《商标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资产过户协议》、《土地接收协议》、《产权接收协议》等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斯威特公司的股东为南京能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春秋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公司)、西安通邮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通邮公司)、严晓群。2004年11月9日,南京伟龙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龙环保公司)出资450万元,南京有有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有公司)出资50万元共同成立了山东小鸭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为济南市工业南路51号,法定代表人为徐志刚。斯威特公���系伟龙环保公司的股东,占92%股份。2005年4月5日,山东小鸭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变更企业名称为小鸭电器,选举杨鸿钢为董事长。2005年11月18日,小鸭电器变更工商登记,原股东有有公司变更为斯威特公司的控股股东西安通邮公司。2010年4月8日,小鸭电器的董事长变更为李国明。2010年4月23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小鸭电器的股东变更为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克公司,占50%的股份)、南京泽天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天公司,占50%的股份),之后,小鸭电器的股东又变更为博克公司(占49%的股份)、泽天公司(占50%的股份)、李国明(占1%的股份)。博克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周世军、李国成、王海心,泽天公司亦为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徐志辉、肖旭。2004年11月18日,山东小鸭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小��电器的前身)与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口岸公司)签订代理进口货物合同,约定小鸭电器委托南京口岸公司进口甘油,总额737952美元,并约定在签订本合同后,南京口岸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前,小鸭电器将合同总额80%的人民币490万元汇入南京口岸公司指定帐户作为货款保证金。2004年11月19日,小鸭电器以电汇方式向南京口岸公司汇出490万元。根据工商登记材料显示,2004年10月15日,南京口岸公司的股东为南京小天鹅电子有限公司、春秋公司及斯威特公司。2004年10月25日,南京口岸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春秋公司将其持有的南京口岸公司0.2%的股权转让给西安通邮公司,斯威特公司将其持有的南京口岸公司51.8%的股权中的21.8%转让给西安通邮公司。股权转让后,斯威特公司持有南京口岸公司30%的股权,西安通邮公司持有南京口岸公司22%的股权,南京小天鹅���子有限公司持有南京口岸公司48%的股权。该事实有工商登记材料、代理进口货物合同及电汇凭证为证。根据济南宽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宽频公司)及伟龙环保公司、西安通邮公司等相关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显示,济南宽频公司设立于2005年6月16日,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杨鸿钢,股东为小鸭电器(占90%的股份)、南京宽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宽频公司,占10%的股份),南京宽频公司的股东为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占99%的股份)、南京小天鹅电子有限公司(占1%的股份)。2005年12月21日,小鸭电器及南京宽频公司将其持有的济南宽频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西安通邮公司及伟龙环保公司,转让后的股份比例为西安通邮公司占80%的股份,伟龙环保公司占20%的股份。2006年5月28日,伟龙环保公司将其持有的济南宽频公司的全部股份以20���元的价格转让给福州华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华视公司),西安通邮公司将其持有的济南宽频公司的80万元股权中的31万元转让给福州华视公司,变更后的股权比例为西安通邮公司占49%的股份、福州华视公司占51%的股份。2007年3月18日,西安通邮公司又将其剩余的49万元济南宽频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福州华视公司。2007年12月30日,福州华视公司又将其持有的济南宽频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南京环欧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环欧公司)。3、2005年6月29日,小鸭电器出具证明称,小鸭电器根据《山东小鸭集团洗衣机主业重组产权转让协议》、《山水商城产权移交协议》,现指定济南宽频公司受让山水商城所占土地、山水商城建筑物、设备等并与济南山水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大润发公司)签署山水商城承包租赁协议。2005年6月28日,济南宽频公司(甲方)与山水大润发公司(乙方)签订承包合同,合同载明:由于济南山水集团有限公司由原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其原属的国有资产由济南市国资委收回并作为重组小鸭集团洗衣机主业的亏空弥补给斯威特公司,其中包括山水商城及山水大润发所占地块及股权一起过户给斯威特公司新成立的小鸭电器及指定公司,并由小鸭电器设立控股子公司济南宽频公司承接山水大润发的股权。鉴于此,原济南山水集团有限公司与乙方于2000年9月20日签署的承包合同变更由本合同甲方与乙方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承包期限为2004年10月19日至2016年4月30日,承包费用为2005年-2006年每年450万元,2007年-2011年每年525万元,2012年-2016年每年为600万元。2008年10月,济南宽频公司与昆山润福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济南市二七���路9号的房产及场地、设备租赁给昆山润福商贸有限公司,租赁期限自2008年10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租赁费为2008年-2011年,每年525万元,2012年-2016年每年600万元。2005年11月7日,济南宽频公司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济南宽频公司以28350万元的价格竞得位于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路84号和二七南路9号的2005-G012号宗地。成交确认书约定,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0日内,竞得人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50%成交价款,出让后60日内缴纳剩余成交价款。2005年11月17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济南宽频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分两期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地块的用地性质为住宅、配套公建及商用,并约定济南宽频公司在2006年10月1日前动工建设。济南宽频公司并未按约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未进行开发建设。该院调取的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执字第208号及(2008)一中执异字第7号卷宗中的相关材料显示,2006年5月29日,西安通邮公司(甲方)、伟龙环保公司(乙方)与福州华视公司(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鉴于济南宽频公司现有股东为甲、乙双方,注册资金为100万元;济南宽频公司竞拍所取得的“山水地块”土地使用权(竞拍号2005-G012);甲乙双方愿意以本协议约定的价格及所规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将所持有的济南宽频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丙方,丙方愿意受让甲乙双方转让之股份。丙方收购甲方所持有的80%的股份转让价格为18400万元,丙方收购乙方所持有的20%的股份转让价为4600万元,上述转让价格均含济南宽频公司名下“山水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关税费和全部地上物。本合同签订1个月之内,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定金1500万元。本合同签订2个月之内,丙方向乙方支付部分转让款3000万元,甲乙双方负责将济南宽频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丙方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股份比例及章程约定具体为甲方持有济南宽频公司49%的股权,丙方持有济南宽频公司51%的股权。在丙方支付第一期款项后2个月内,甲乙双方负责办理好济南宽频公司就丙方成立“山水地块”项目公司的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并将“山水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在项目公司名下。在丙方按本合同支付第三期转让款后,甲方应在5日内将所持有的济南宽频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丙方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合同还约定了担保条款及保密条款等内容。2007年3月18日,西安通邮公司(甲方)、伟龙环保公司(乙方)与福州华视公司(丙方)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鉴于三方于2006年5月29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乙方将持有的济南宽频公司的股权及“山水地块”项目转让给丙方;甲方已将31%的股权,乙方已将20%的股权转让给丙方,丙方已持有济南宽频公司51%的股权,甲方持有49%的股权,乙方不再持有股权;因甲乙双方未交纳“山水地块”的土地出让金,致使该地块土地使用权证无法按约定时间办理,股权转让协议无法顺利履行,三方达成以下补充协议: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将其名下济南宽频公司49%的股权转让至丙方名下,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后,丙方同意提前支付给甲方股权转让款3500万元。甲乙双方同意以上款项由丙方直接汇入政府专项资金帐户,用于交纳“山水地块”的土地出让金,以后各期款项按原协议执行,但所有转让款同意直接汇入小鸭电器用于企业的发展资金。甲乙双方保证在丙方支付完3500万元后90天内将“山水地块”的全部国���土地使用权证交给丙方。2006年6月23日,西安通邮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中茂源控股有限公司支付济南宽频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定金1500万元。2006年7月20日,福州华视公司向南京环欧公司出具委托书,指令其将应付货款3000万元于2006年7月29日前转付伟龙环保公司。2006年7月28日,伟龙环保公司及西安通邮公司共同出具收条,载明:收到福州华视公司关于济南山水商城项目预付款3000万元,并注明该款项属于第一期付款。4、2005年6月18日,小鸭集团与小鸭电器共同向各业务合作单位发出通告函,主要内容为:小鸭集团洗衣机分公司的资产重组工作已经完成,新成立的小鸭电器使用原小鸭集团洗衣机分公司与各业务单位所签订的供销合同文本,在原合同条款不变的情况下,与各单位签订新的合同,继续开展业务。请各单位于6月30日前与小鸭集团洗衣机分公司对帐并结清所有帐目,如有未结清的各项费用,由小鸭电器予以全部承担。各业务合作单位均在通告函所附回执上加盖了印章,认可了通告函的内容。2006年6-7月份,小鸭电器与小鸭集团就小鸭集团洗衣机分公司的证件、帐册及相关税务资料等进行了交接,小鸭电器将上述资料等交还小鸭集团。小鸭电器的交接人为财务部长韩莉莉。2005年9月,济南小鸭洗衣机制造厂与小鸭电器签订机器设备转让协议,济南小鸭洗衣机制造厂将所有的机器设备转让给小鸭电器,设备价值39643159.6元,设备款抵双方往来,余额挂帐处理。2009年8月7日,小鸭电器的职工向济南市市长张建国寄发恳求信一封,反映重组协议签订之后,小鸭电器未能履行相关的协议义务,造成职工生活困难,情绪极不稳定等情况。2010年5月28日,小鸭电器职工又向济南市信访局书面反映斯威特公司严重失���、违约的情况。上述信访材料均加盖了小鸭电器工会委员会的印章。2010年12月6日,济南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历城办事处向济南小鸭洗衣机制造厂发出催缴社会保险费通知,通知载明,在2001年7月至2006年7月间,济南小鸭洗衣机制造厂已拖欠职工社会保险费9086669.48元。截止2010年12月6日,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为43551573.81元。小鸭电器认可自签署《山东小鸭集团洗衣机主业重组产权转让协议》后,济南市国资委已支付现金1.5亿元。济南市国资委提交了2008年3月1日斯威特公司向济南市国资委的致函,函中提及,尽管斯威特公司自身存在一定的资金困难,但还是根据小鸭洗衣机主业的生产资金注入需求和市场销售趋势,不失时机的注入6000余万元资金及资产。2008年5月15日,斯威特公司再次向济南市国资委致函称,自斯威特公司重组小鸭洗衣机主业以来,已形成年产销40万台的能力。注入了7000余万元资金及资产,其中3600万元用于生产,3400余万元用于部分债务的处理;目前共解决了6000余名退休、内退、外聘、下岗、抚恤等职工的一系列稳定问题,占接收职工总员的80%;投资近500万元进行了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函中同时提及重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商标、山水商城、政府补偿的资产等问题,并称自重组协议签订后,将应由小鸭电器承担的对外债务共计64551.69万元承担起来,先后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了150余户往来债权单位3399万元,并与涉及债权1576.3万元的七家单位达成还款协议(已支付150万元)。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济南市国资委另提交2009年6月9日,济南市国资委与斯威特公司、小鸭电器就小鸭洗衣机主业重组遗留问题进行座谈的会议纪要。纪要记载的济南市国��委的主要意见:小鸭洗衣机职工内债拖欠金额大、时间长,小鸭电器没有任何偿还能力,职工对斯威特公司失去了信心,造成大批职工上访,要求与斯威特公司中止协议,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要求斯威特公司投入资金解决职工问题。小鸭电器作为斯威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斯威特公司一直在行使控股股东的管理权力,目前小鸭电器洗衣机生产经营已经全面停产,外部债务矛盾不断激化,多处资产被拍卖,重组资产损失严重,亏损加大。斯威特公司应尽快投入1亿元资金启动生产,解决职工内债问题。斯威特公司的主要意见为要求尽快将补偿的山水商城土地过户到小鸭电器,并同意6月底前投入5000万元启动生产,解决长期拖欠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等问题。斯威特公司以无双方或参加人员签字为由,对该纪要不予认可。小鸭集团提交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各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调解书,以证实斯威特公司及小鸭电器不承接重组债务,致使小鸭集团仍背负重组债务,给其造成严重损失。小鸭电器及斯威特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实小鸭集团的主张。2010年7月1日,小鸭集团向斯威特公司及小鸭电器发出《关于解除〈山东小鸭集团洗衣机主业重组产权转让协议〉的通知》,斯威特公司与小鸭电器均认可收到该通知。5、2011年4月26日,小鸭集团以小鸭电器、斯威特公司为被告,济南市国资委为第三人,以“斯威特公司、小鸭电器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诉至该院,请求依法确认小鸭集团已依法解除产权转让协议。该院经审理,做出(2011)济民二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小鸭电器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31日签订的《山东小鸭集团洗衣机主业重组产权转让协议》,于2010年7月5日解除。宣判后,斯威特公司、小鸭电器均不服该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小鸭集团洗衣机主业重组产权转让协议》签订的目的是做大做强小鸭集团洗衣机主业,保证重组后企业可持续发展。为实现这一目的,小鸭集团在协议中承诺将由其控制的重组企业交给为实现重组目标而成立的小鸭电器,济南市国资委承诺投入弥补资产73290.26万元,其中包括:山水商城土地103.62亩,含土地出让金在内作价28290.26万元;济南市国资委支付2亿元现金,用于弥补亏空资产4.5亿元。斯威特公司、小鸭电器在协议中承诺:重组后两年内总投入不低于现���2亿元,重点做强做大洗衣机主业,2005年实现洗衣机销量突破66万台,2008年销售突破100万台,争取在3年内新公司销售收入达到20亿元,5年内达到50亿元左右;为确保重组目标的实现,斯威特公司承诺5年内不从重组企业内退出;负责接收和安置重组范围内企业全部职工;对重组企业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按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济南市国资委支付给小鸭电器1.5亿元现金,并弥补了相应的实物资产,履行了相关的重组义务。但斯威特公司、小鸭电器在接收重组企业后,未完全履行其在合同中承诺的事项。斯威特公司不仅未按约投入2亿元现金,还违反约定在5年内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从重组范围内退出。斯威特公司和小鸭电器未安置重组范围内企业的全部职工,还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金,造成职工多次上访,形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对重组企业的债务,斯威特公司和小鸭电器亦未予以全部承接。斯威特公司和小鸭电器的上述违约行为,致使洗衣机产业既未能做大做强,也未能实现重组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小鸭集团签订《重组产权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上述分析表明,《重组产权转让协议》具备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解除条件,小鸭集团可以据此主张解除合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遂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鲁商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小鸭电器为证实其起诉主张的1.05亿元经济损失,提交了购买设备明细表及设备台账,小鸭集团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认为小鸭电器提交的证据均为设备清单,系拟投入的设备,并没有实际投入,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上述事实,有《小鸭集团洗衣机主业重组协议》、《山东小鸭集团洗��机主业重组产权转让协议》以及相关的附件、相关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山水商城承包合同及成交确认书、济南宽频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收据、机器设备转让协议、小鸭电器工会委员会信访材料、催缴社会保险费通知、小鸭洗衣机主业重组遗留问题会议纪要、法院民事判决及调解书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证。原审法院认为:济南市国资委与斯威特公司、小鸭集团于2004年9月6日签署的《小鸭集团洗衣机主业重组协议》及济南市国资委、斯威特公司、小鸭集团及小鸭电器于2005年5月31日签署的《山东小鸭集团洗衣机主业重组产权转让协议》以及相关的附件,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均系有效合同。关于小鸭电器主张的继续履行协议的问题。斯威特公司、小鸭电器在接收重组企业后,未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斯威特���司不仅未按约投入2亿元现金,还违反约定在5年内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从重组范围内退出。斯威特公司和小鸭电器亦未按协议约定安置重组范围内企业的全部职工,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对重组企业的债务,斯威特公司和小鸭电器未予以全部承接。斯威特公司和小鸭电器的上述违约行为,致使重组企业洗衣机产业既未能做大做强,也未能实现重组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致使《山东小鸭集团洗衣机主业重组产权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据此,该院(2011)济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商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已判决确认四方签订的《山东小鸭集团洗衣机主业重组产权转让协议》解除。该院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对小鸭电器是否变更诉讼请求进行了释明,小鸭电器明确表示坚持其诉讼请求。鉴于四方重组协议已被解除,小鸭电器坚持继续履行重组协议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该院不予支持。关于小鸭电器主张的赔偿经济损失问题。因小鸭电器仅提供了其购买设备明细表及设备台账,未对其要求小鸭集团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提交充分的证据,且其亦未能履行重组协议的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对其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山东小鸭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1800元,由山东小鸭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小鸭电器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小鸭集团在重组协议签订后,拒不配合办理商标过户、股权过户、土地过户等,拒不履行重组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由于小鸭集团违约在先,导致小鸭电器无法正常地经营和企业运转。对于前述小鸭集团的重大违约事实,原审法院在判决中未予认定不当。二、重组协议签订后,小鸭电器及斯威特公司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偿还了部分债务,进行了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原审法院对上述事实未予认定不当。三、2010年小鸭电器及斯威特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安置职工并使该企业进入正常经营活动后,小鸭集团却实施了强占小鸭电器场地,将该公司相关管理层人员赶出公司的不法行为。小鸭电器、斯威特公司的投入明细及证据均由小鸭集团掌握,因此上诉人申请法院对小鸭集团的账务进行审计以用于核实上诉人及斯威特公司的实际投入情况,但原审法院却对上诉人的请求置之不理,直接损害了上诉人的诉权及合法权益。综上,原审法院在审理中认定事实不清,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继续履行重组协议。斯威特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称:一、原审判决认定斯威特公司违反约定在5年内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从重组范围内退出的事实是错误的。公司变更股东属合法的商事行为,重组协议对此也没有相应限制,斯威特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合同主体并没有发生变更,仍有履行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不存在原审法院认定的从重组范围内退出的事实,况且小鸭电器设立时也不是由斯威特公司直接对其控股。二、原审判决认定是上诉人的违约行为--未按约定投入2亿元现金、从重组范围内退出、未安置重组范围内企业的全部职工、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金致使重组企业洗衣机产业未能做大做强,也未能实现重组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致使重组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该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重组协议签订后,斯威特公司投入巨资用于清偿债务、职工安置、恢复生产,积极履行合同,大部分合同义务已���本履行完毕,即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一些纠纷,也主要是因为小鸭集团、济南国资委的违约行为(未按约将重组范围内土地、房产等资产完成变性及产权过户、未转让商标及办理股权转让等)所致,并非是上诉人的过错。特别是在2010年小鸭集团强行霸占小鸭电器的经营场所,将斯威特公司先期投入的资产等据为己有,导致小鸭电器无法正常地经营和企业运转。因此,重组协议的根本违约方是小鸭集团、济南市国资委。三、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上诉人对(2011)济民二初字第6号、(2012)鲁商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的申请再审申请,原审法院以上述判决作为主要裁判依据证据不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继续履行重组协议。针对小鸭电器、斯威特公司的上诉,被上诉人小鸭集团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法律正确,二审应予维持。针对小鸭电器、斯威特公司的上诉,被上诉人济南市国资委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要求二审予以维持。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重组产权转让协议》是否应当继续履行。2011年4月26日,小鸭集团以小鸭电器、斯威特公司为被告,济南市国资委为第三人,以“斯威特公司、小鸭电器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小鸭集团已依法解除产权转让协议。该院经审理,做出(2011)济民二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小鸭电器有限公司���2005年5月31日签订的《山东小鸭集团洗衣机主业重组产权转让协议》,于2010年7月5日解除。宣判后,斯威特公司、小鸭电器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重组产权转让协议》具备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解除条件,小鸭集团可以据此主张解除合同,并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鲁商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事实表明,涉案的《重组产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解除。上诉人小鸭电器、斯威特公司要求继续履行《重组产权转让协议》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上诉人的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斯威特公司以其已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1)济民二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本院的(2012)鲁商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为由,主张上述两判决不能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本案亦应中止审理。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未裁定上述两个生效判决进入再审程序之前,上述两判决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其所确认的案件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本案亦无需中止审理。故对上诉人的该上述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小鸭电器和上诉人斯威特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山东小鸭电器有限公司、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华审 判 员 马   红代理审判员 张 秀 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