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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坊法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与范玉善、范洪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范玉善,范洪秋,范子德,范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坊法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73号。法定代表人刘振兴,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范玉善。被执行人范洪秋。被执行人范子德。被执行人范玉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范玉善、范洪秋、范子德、范玉波(2012)坊商初字第36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案款51308.09元及利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范玉善、范洪秋、范子德、范玉波暂无还款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坊商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张建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辛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