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赵岩诉刘长龙、李桂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岩,刘长龙,李桂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赵岩,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种植户,住吉林省长春市。被执行人,刘长龙,男,50岁,汉族,个体,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李桂楠,男,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赵岩诉刘长龙、李桂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二年八月八日作出(2012)双双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刘长龙赔偿赵岩人民币52092、90元,李桂楠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刘长龙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率后,赵岩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刘长龙现正在服刑,李桂楠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本次撤诉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3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铁铮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树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