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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商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张四平与诸葛华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四平,诸葛华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549号原告:张四平。委托代理人:沈国林,衢州市沈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诸葛华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四平与被告诸葛华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诸葛华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四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张四平负担。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姁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