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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阳法新民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吴伟通诉徐耀忠、李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通,徐耀忠,李秀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阳法新民初字第201-1号原告吴伟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丘斌华,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耀忠,男,汉族。被告李秀芬,女,汉族。原告吴伟通因与被告徐耀忠、李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李秀芬名下的车牌号为粤LQP8**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粤LA44**号轿车一辆及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35号小区恒丰花园第A、B幢603号房建筑面积83.25平方米住宅一套[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惠州(2007)00015926],查封价值以500000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伟通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保证案件受理后审判和执行顺利进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秀芬名下的车牌号为粤LQP8**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车牌号为粤LA44**号轿车一辆。二、查封被告李秀芬名下的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35号小区恒丰花园A、B幢603号房建筑面积83.25平方米住宅一套[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惠州(2007)00015926]。上列两项财产查封价值以50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潘伟雄审判员  谢运生审判员  钟新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