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滕民初字第4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兆伟与闫如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伟,闫如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民初字第4323号原告张兆伟,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闫如意,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兆伟与被告闫如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兆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张兆伟负担。审判员 胡旭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龙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