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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喜,唐天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资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黄德喜,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住资源县瓜里乡白水村*组。被执行人唐天齐,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住资源县瓜里乡白水村牛塘里组。身份证号:4523291964********。黄德喜申请执行唐天齐货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德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源县人民法院(2007)资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唐天齐在2013年10月1日前��付黄德喜一次性人民币1220元,其余执行标的款和延期履行利息申请人黄德喜表示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二、执行费50元,由唐天齐承担”的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书内容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资执字第88号货款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蒋新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靖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