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王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337号原告梁某某,女。被告王某,女。原告梁某某诉被告王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梁某某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88元(免交)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