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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姚玉军职务侵占罪刑事裁定书769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69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某,男。因本案于200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6月2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后弃保潜回老家。2011年11月20日,被告人姚某某到湖北省襄樊市老河口市投案,2011年12月2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再次取保候审,后再弃保潜逃。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辩护人尹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深龙法刑初字第1702号刑事判决,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姚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姚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某某撤回上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刑初字第170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育 平代理审判员 袁   琰代理审判员 赵   靓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慕锋(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