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阿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马满芝与张建通、张万鹏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满芝,张建通,张万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阿民初字第74号原告马满芝,女,1964年11月06日出生。被告张建通,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张万鹏,男,1995年9月2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天地,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系张万鹏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满芝诉被告张建通、张万鹏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对被告的起诉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满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元,减半收取295.5元。由原告马满芝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多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桑 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