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息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易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易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息民初字第731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杨磊,系息县司法局小茴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某甲。原告杨某诉被告易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某甲经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我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1990年农历12月5日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易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易某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易某丁。我与被告性格差异较大,婚后无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被告好逸恶劳、嗜赌成性,家里的两部车都被他赌博输掉,我每次劝他戒赌时都遭到他的殴打。被告在生活中对子女不管不问,丝毫不尽家庭义务,以前我们也多次协商过离婚,但都不了了之。我与被告已从2012年2月开始分居至今,期间也无联系。现在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女儿、被告抚养儿子、互不支付抚养费。被告易某甲经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1990年农历12月5日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易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易某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易某丁。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而发生吵打。被告易某甲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原告因此多次提出离婚。婚生女易某丙、婚生子易某戊由原告杨某抚养照顾。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而发生吵打。被告易某甲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对家庭和子女不管不问,未能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易某甲离婚,本院依法准予。因被告易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下落不明,故婚生女易某丙、婚生子易某丁应维持生活现状,暂由原告杨某抚养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易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并预交二审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鸿审 判 员 刘子明人民陪审员 鲁 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钰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