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新华与王忠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华,王忠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张新华,农民。被告:王忠训,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华与被告王忠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华于2013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新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525元,由原告张新华负担。审 判 长 李虹美审 判 员 杨万方代理审判员 李晓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桂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