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永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波波、永济市万馨园家具广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波波,永济市万馨园家具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永民初字第341号原告:永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董新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建平,山西西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波波,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永济市万馨园家具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寇增芮,山西蒲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永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波波、永济市万馨园家具广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永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周波波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3年2月26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运中民终字第14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被告永济市万馨园家具广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波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永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07年9月14日,被告周波波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永济市万馨园家具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馨园公司)为被告周波波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违约,至今尚欠87102.6元本息未还,经多次催要无果,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周波波、被告万馨园公司连带归还原告借款本息87102.6元。被告周波波未作答辩。被告永济市万馨园家具广场有限公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4日,原告永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周波波”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并办理了借款契约。合同及借款契约上载明:借款用途为购家具,借款金额50000元,到期日期为2010年9月10日,利率月息13.455‰,逾期加收罚息日利率为万分之2.2425。同日,原告又与二被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周波波账户上转款50000元。2008年11月21日,被告周波波在原告提供的催收贷款通知书上签名。涉案借款利息清至2008年12月31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周波波的询问笔录上周波波称:借据上的名字是我哥周朋朋所签,催收贷款通知书上的签名是我所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款契约、付款凭证、贷款结息单、2008年11月21日催收贷款通知书及对被告周波波所作的询问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没有代理权的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后,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周波波虽然否认借据上的名字系本人所签,但于2008年11月21日在原告的催收贷款通知书上签名,应视为对涉案借款行为的追认,故应承担按照合同约定清偿借款本息的义务。现被告周波波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原告要求被告周波波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永济市万馨园家具广场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在被告周波波未按约归还借款时,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万馨园公司对被告周波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波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波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永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37102.60元(利率按月息13.455‰计算,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9月10日,罚息按日利率万分之2.2425计算,自2010年9月11日起至2012年8月1日止,利息及罚息以37102.60元为限)。被告永济市万馨园家具广场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周波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景萍助理审判员 杨 帅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