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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容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容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容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容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容县容州镇×街。法定代表人黄×升,经理。被执行人黄××,男,1964年X月X日生,容县××医院医生,现住容县容州镇×路×号。申请执行人容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容民初字第217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容民初字第217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永光审判员  姚 军审���员潘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