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3-12-02
案件名称
谭义与宋学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义,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学,男,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再审申请人谭义因与被申请人宋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湛中法民一终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谭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的证人证言系伪证,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二)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逻辑混乱,作出的裁决没有法律依据。(三)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申请人伙同他人共同骗取申请人钱财,被申请人及其申请的证人多次说假话欺骗法庭,其辩解不足以令人信服。为此申请再审,请求再审改判。本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宋学向谭义出具了借条,约定:借谭义人民币50万元,借期2个月,无借款利息。但谭义在东简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亦承认其与林中强等人出资办企业,借条上的50万元是办采石证的茶水费,而不是真正借款,当时系宋学对谭义的出资出具借条担保,若没有办到采石证,宋学负责给回50万元给谭义。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宋学与谭义之间并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从而驳回了谭义以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为由向宋学主张权利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谭义现申请再审,主张其提交的林中强、沈海悦等录音资料为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谭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谭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湘燕审 判 员 胡晓清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彩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