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民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飞燕与周选中、桂阳县金盛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飞燕,周选中,桂阳县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曾德正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阳法民监字第00001号一审原告王飞燕,男,1965年7月29日生,汉族。一审被告周选中,男,1967年3月6日生,汉族。一审被告桂阳县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金国,男,该公司总经理。一审第三人曾德正,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一审原告王飞燕与一审被告周选中、桂阳县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曾德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桂法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曹伟华审判员 莫 峰审判员 周 然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