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调确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小明、张鹏辉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小明,张鹏辉,张中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320号申请人:徐小明。申请人:张鹏辉。申请人:张中海。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徐小明与申请人张鹏辉、张中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孙群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小明与申请人张鹏辉、张中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9月27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按交强险有责限额支付,超出部分按责任承担,申请人徐小明承担此事故的60%的责任,申请人徐小明向申请人张鹏辉、张中海赔偿11247.54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