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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执字第0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庹伟伟与庹新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庹伟伟,庹新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107-1号申请执行人庹伟伟,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庹新田,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庹伟伟与被执行人庹新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庹伟伟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庹伟伟应受偿金额65000元,尚未受偿金额为6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法于2013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庹新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庹新田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庹新田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庹新田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香格里拉县人民法院(2011)香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红奎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