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6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周存胜、郭秀荣与刘年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存胜,郭秀荣,刘年兵,沂水沂兴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691-1号原告周存胜原告郭秀荣被告刘年兵被告沂水沂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高桥镇驻地。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沂水县东环路29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存胜、郭秀荣诉被告刘年兵、沂水沂兴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刘年兵驾驶的的鲁Q794**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刘年兵驾驶的的鲁Q794**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有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孝   福代理审判员 赵中亭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   广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