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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翟庄分社、卢义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翟庄分社,卢义军,李素兰,卢义民,卢兆才,左传功,卢福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翟庄分社。被执行人卢义军,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李素兰,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卢义民,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卢兆才,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左传功,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卢福才,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楼分社与被执行人卢义军、李素兰、卢义民、卢兆才、左传功、卢福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阳商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卢义军、李素兰、卢义民、卢兆才、左传功、卢福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长期在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卢义军、李素兰、卢义民、卢兆才、左传功、卢福才未偿还,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 武执行员 王爱华执行员 姚继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亓立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