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商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陈正根与原审被告唐兆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兆凤,陈正根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商申字第8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唐兆凤,女,1949年2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立春。,男,1968年2月8日生,汉族。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陈正根,男,1947年1月21日生,汉族。原审原告陈正根与原审被告唐兆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唐兆凤不服本院于2011年8月21日作出的(2011)江宁商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兆凤申请再审称:法院在审理其与陈正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所作出的(2011)江宁商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请求提起再审。原审原告陈正根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再审人唐兆凤的再审诉讼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陈正根家庭对案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因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期限无书面约定,应当确认为不定期转包,且原审被告唐兆凤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取得了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故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未发生变更。综上,唐兆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提起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兆凤的再审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小虎审 判 员 马典仁审 判 员 薛志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王立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