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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91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陆林,福建闽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汉族。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徐芳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