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91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陆林,福建闽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汉族。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徐芳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