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嘉民终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杨英琼与嘉兴市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英琼,嘉兴市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浙嘉民终字第4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英琼。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勇。委托代理人:吕慧。上诉人杨英琼与被上诉人嘉兴市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物管”)劳动争议一案,前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嘉南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杨英琼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杨英琼在嘉兴市南湖区新兴街道运南社区从事保洁工作已有多年,每天工作时间不固定,以完成工作内容为准,杨英琼有印有新兴物管名称的工作服,使用印有新兴物管名称的垃圾车。本案所涉运南社区为开放式的社区,没有物业管理,自八十年代起新兴街道有吉水小区管委会、文教小区管委会,管委会向居民收取卫生费,街道进行监管,后小区进行合并分立,两个管委会相继撤销,新成立的社区延续原有的管理模式对老小区的卫生等方面进行管理。保洁员主要承担小区卫生工作,早先由小区管委会管理,九十年代开始招聘外来人员担任卫生工作,保洁员由社区进行招聘,物业公司进行监督,保洁员的工作由社区安排,采取承包的方式,每天只要清扫固定的工作范围,没有规定工作的时间,每个保洁员的收入根据承包工作量的不同而不尽相同。新兴物管系为进一步提升新兴街道住宅小区整体卫生服务水平,于2001年7月5日设立,投资人为嘉兴市南湖区新兴社区服务中心、嘉兴市南湖区新兴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该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承担新兴街道辖区内的卫生治安等工作的监督等。一审另查明,刘湖州、王培华、董月华为新兴街道办事处事业编制人员,原分管该街道的卫生、小区值班等工作。杨英琼于2012年11月19日向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次日,该委以杨英琼是新兴街道明月社区居委会聘用的保洁员,主体不符为由不予受理。杨英琼遂于2012年11月2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新兴物管支付杨英琼经济补偿金并加计50%共计14790元;二、新兴物管为杨英琼依法补缴养老保险或将补缴费用直接支付给杨英琼共计84206元;三、新兴物管支付杨英琼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并加计25%共计707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杨英琼与新兴物管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劳动关系成立与否,应实际考量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有无对劳动者进行考核、管理以及劳动者是否听从用人单位管理和安排、为用人单位提供实际劳动等因素。一、本案所涉明月社区为嘉兴的老小区,小区的卫生和治安存在很多问题,为此明月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兴街道办事处承担了部分管理职责,根据新兴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小区的保洁员系由社区招用,发放报酬,由街道进行管理,提供的承包管理责任书、卫生保洁承包协议等均能够予以印证。本案杨英琼虽主张其是由新兴物管招聘而来,由新兴物管发放报酬,但并未提供证据佐证。二、杨英琼主张其与新兴物管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杨英琼既未提供书面劳动合同,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新兴物管直接招录其并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以及新兴物管对其工作进行了考核、管理和安排,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为新兴物管提供了劳动,据此应认定双方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杨英琼与新兴物管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畴,杨英琼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杨英琼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杨英琼负担。杨英琼上诉称,1、上诉人从2001年7月起每天穿着印有被上诉人公司名称的工作服,拉着印有“新兴物业”标志的垃圾车,被安排在被上诉人管理的社区从事生活垃圾清运,疏通管道,绿化除草等工作。而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如果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劳动关系,为何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上班时必须穿标有其公司名称,拉印有其物业标志的车辆,况且上诉人工作的内容与被上诉人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相一致。2、一审认为上诉人提供不出书面劳动合同,就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这只能说明被上诉人违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逃避了自己相关责任和义务,故意不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而已。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依法公正判决。新兴物管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经审理,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新兴物管是新兴街道办事处为有序管理辖区内老旧小区的卫生治安所成立的一家专门管理性机构,其并未直接聘请上诉人为其提供劳务。上诉人杨英琼也并非是接受被上诉人新兴物管的指示而开展工作,其获得的报酬亦来自于各小区所收缴的物业费,而非由新兴物管支付。由此可见,双方间并不存在以劳动换取报酬这一界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性内容。有关上诉人杨英琼穿着被上诉人新兴物管统一配发的工作服及使用印有“新兴物业”字样的垃圾车一节,系政府为提升城市整体卫生服务水平所采取的一项举措,不能作为其与新兴物管间成立劳动关系的证据。据此,一审认定双方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正确,二审予以确认。上诉人杨英琼有关针对被上诉人新兴物管的各项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杨英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坤审 判 员 谭 灿代理审判员 陈海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