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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山执字第107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成都廖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富全买卖合同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廖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王富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船山执字第1070-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廖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富全,男,汉族,46岁,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船山执字第107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王富全在建设银行账户的存款1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富全在建设银行账户的存款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晓  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耀星(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