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辖终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黄艳与陈思聚、张志林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思聚,黄艳,张志林,周文军,颍上县金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辖终字第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思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艳。原审被告张志林。原审被告周文军。原审被告颍上县金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金虎。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负责人王洪贺。上诉人陈思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3)台温民初字第94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张志林、周文军住所地均在温岭市,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金立友代理审判员 陈 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沈红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