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黎伟宁诉嘉强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伟宁,广州嘉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631号原告黎伟宁,男,****年**月**日生,**族,身份证登记地址:****************。委托代理人麦沛洪,男,住*************************。被告广州嘉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田家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强,男,该公司职员,通讯地址同该公司。委托代理人杨紫稀,女,该公司职员,通讯地址同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伟宁诉被告广州嘉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伟宁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黎伟宁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伟宁撤诉。本案受理费35元,由原告黎伟宁负担。审 判 长 梁志铭审 判 员 赖丽恂代理审判员 周鸿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戴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