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磐民一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汪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742号原告汪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汪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汪某某150.00元。代理审判员  张嘉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房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