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中法刑一终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海洋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刑一终字第728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自报),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深龙法刑初字第162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查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并讯问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吴某通原均在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酒楼工作,被害人吴某通系被告人刘某某的管理上级。2013年4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对被害人吴某通工作安排不满意而引起争执,刘某某上前踢了吴某通两脚,吴某通即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追赶被告人刘某某,同事将吴某通拦住并将菜刀夺下。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吴某通又扭打起来,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吴某通打伤。公安机关接吴某通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吴某通传唤至警务室调解。因调解不成,民警于次日将被告人刘某某传唤至派出所后收押。经鉴定,被害人吴某通所受损伤致其鼻骨骨折塌陷,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告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原判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被告人刘某某身份信息、被害人吴某通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被害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候,被民警传唤至派出所后亦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案发被害人亦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上诉提出:我与被害人发生工作上的争议,对方仗着是领导恃强凌弱,首先拿刀向我追砍,在同事拦住他并把菜刀拿下同时他又从我身后把我的脖子卡住,致我呼吸困难,我在挣扎时打到了他;我积极配合警方,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望二审给予轻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采用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经本院审理并未发生变化,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刘某某明知被害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候,被民警传唤至派出所后亦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刘某某所提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吴某通的陈述、证人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均证实案发当日,吴某通安排上诉人刘某某收拾台面,刘某某不愿意,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刘某某上前踢了吴某通两脚,吴某通即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追赶刘某某,同事将吴某通的菜刀夺下,之后二人又扭打起来,刘某某将吴某通鼻子打伤,流了很多血;上诉人刘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原审庭审中亦明确供认打了被害人吴某通脸部两拳;案发现场XX酒楼门口监控录像亦清楚显示上诉人刘某某在酒店门口将被害人吴某通打倒在地,并骑在吴某通身上打了吴某通两拳。以上证据相互印证,结合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刘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吴某通并致其轻伤的事实。原判依法认定上诉人刘某某构成自首,并综合考虑被害人吴某通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刘某某据此再次要求从轻处罚,理据不能成立,上诉人刘某某所提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永  鹰审 判 员 武  文  芳代理审判员 李  生  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月娥(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